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有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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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等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项目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查项目执行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方案、协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技术改造、债转股、兼并破产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有无擅自改变改造内容和标志性目标;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单位有无违规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的情况。

(二)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开立和使用国债专用账户情况,项目国债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情况。

(三)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落后设备淘汰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第五条 对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情况。重点督查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债转股协议,是否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额度实施债转股。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情况。重点督查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登记前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债转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三)职工分流和扭亏脱困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任务是否落实,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是否淘汰,扭亏脱困目标是否实现。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配套政策是否兑现,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否落实,是否减轻企业负担。第六条 对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破产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点督查破产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有无假破产、真逃债等违规行为;宣布破产后,企业是否有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等违规情况。

(二)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处置是否合法真实。重点督查破产财产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组,处置前是否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按规定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破产财产处置时,是否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按市场价格进行转让,有无私分转移等行为。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重点督查职工安置费用的筹集渠道和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职工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

(四)破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承诺的破产补助资金是否落实,所在地政府破产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有无确保稳定的方案措施。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的督查工作,内设企业监督局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执行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内设相应机构,负责对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和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督查。根据需要,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地方管理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抽查。第八条 督查机构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三)查看项目现场,检查应淘汰、停产的设备处置情况;

(四)听取项目有关方面(包括财政、银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五)听取员工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六)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督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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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设定第四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

(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

(四)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七条 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家经贸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规章草案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要性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第九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家经贸委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企业监督、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第十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当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该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提出、审核司局分别进行说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是否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的,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将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审批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国家经贸委规章、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接到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国家经贸委工作规则

一、为使用国家经贸委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经贸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国家经贸委各级领导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经贸委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和委管国家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地方各级经贸委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要做到“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企业服务。三、国家经贸委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家经贸委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国家经贸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国家经贸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主任或党组报告,并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五、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职务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六、副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或副秘书长代管其分管的工作。七、国家经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八、国家经贸委实行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国家经贸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3.研究国家经贸委机关和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国家经贸委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审批党组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他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地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全国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国家经贸委的重点工作;

3.审议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4.审议通过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发布或授权委管国家局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指示和命令;

5.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

6.讨论由国家经贸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

7.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8.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

委领导专题工作会议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问题的会议。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会议纪要由有关单位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九、国家经贸委各单位召开的其他会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司局拟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由各司局承办的全国性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二)各委管国家局组织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三)委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委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各单位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要在本年度12月5日以前将会议(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五)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或为会议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如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六)各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如确需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请委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厅报国务院审批。

(七)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是指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第三条 安全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七)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安全科技奖的评奖组织工作。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科技奖的审定、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经贸委聘任。委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安全科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第七条 安全科技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 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第十条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 安全科技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按参与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按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了课题研究,并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应当在申报书内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基层单位。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一等奖10人、5单位;二等奖7人、5单位;三等奖5人、3单位。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第十六条 申请安全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安全科技奖。第十七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经贸委是干什么的

经贸委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设立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该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

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对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有几位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他更多疑问请关注华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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